堕胎

圣经教导:生命始于呼吸,胎儿尚不是活着的人,堕胎不是谋杀。

在犹太教和基督教中,生命与呼吸紧密相连。 希伯来词语 chayim(חַיִּים,生命)、ruach(רוּחַ,风、气息、灵)、 neshamah(נְשָׁמָה,气息)和 nefesh(נֶפֶשׁ,有生命的存在、生命、人) 反映出一种古老的认识:气息与生命密不可分。 在创世记 2:7 中,神将 nishmat chayim,即“生命的气息”,吹进人里面, 人就因此成为 nefesh chayyah,一个“有灵的活人”。 在以西结书 37 章中,唯有 ruach(气息/灵)进入枯骨之后,枯骨才活了过来; 在诗篇 104 篇中,生命也是借着 ruach(气息/灵)而被造。 人有了气息,才是有生命的人。

YHWH 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,将生命的气息吹在他鼻孔里, 这人就成了有生命的存在。

在出 21:22–25中, 神将胎儿与活着的人区分开来。

MT 出埃及记 21:22–25

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以致她的孩子出来,却没有别的伤害,那伤害她的必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的受罚,照审判官所断定的赔偿。若有别的伤害,就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

七十士译本(LXX)有助于澄清这一点。它始于约公元前 250 年对律法(包括出埃及记)的希腊文翻译,由大祭司挑选的七十二位年长文士完成;他们彼此核对,共同确定最终文本。译成之后,“全部律法”被当众宣读并获认可。七十士译本也是耶稣和祂的使徒最常引用的圣经版本。

若两人争斗,击打了怀孕的妇人,以致她的孩子出来时尚未完全成形,那人必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的受罚,并照估定的数目赔偿。若孩子已经完全成形,就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

希腊文 ἐξεικονισμένον 的意思是“已被塑造成形”,作为完成时被动语态,也表示“已经完成成形”。 尚不能呼吸的胎儿,还不是一个完全成形的人。 失去胎儿并不按照同态复仇法(lex talionis)——“以眼还眼”或“以命偿命”(利 24:19–20;申 19:21)——当作失去一个活人来处理, 而是处以罚款。

然而,如果孩子出来时已经完全成形并能够呼吸, 无论是自行呼吸还是经过协助,却在眼睛、肢体或其他方面受了伤, 那么就适用对活人的标准:“以眼还眼”; 如果孩子死了,就按谋杀处理:“以命偿命”。

正如 Thomas F. McDaniel 博士在 The Septuagint Has the Correct Translation of Exodus 21:22–23(2012)中所写:1

这条律法如此清楚,以致 Sprinkle(1993:247)恰当地指出:

所付的罚金是根据死去胎儿的发育阶段来评定的。 这一观点的理由是:怀孕阶段越晚,妇人损失的时间就越多, 失去孩子的悲痛就越大,也越艰难。 …… 此外,Speiser 的观点更为可信,因为在与之平行的古代赫梯律法第 17 条中, 流产的处罚确实随死去胎儿的月份而不同。该条规定: “若有人使一个自由妇人流产——若是第十个月, 他要付十舍客勒银子;若是第五个月,他要付五舍客勒银子, 并以他的产业作为担保。”

主并没有吩咐我们把胎儿当作活着的人,也没有吩咐我们把堕胎当作谋杀。 亚历山大的犹太哲学家斐洛(约公元前 20 年—公元 50 年)写道:2

关于这些事,有一条律法定得极其美好而恰当:“若两人争斗时,其中一人击打了一位身怀六甲的妇人,以致她的孩子在完全成形之前就从她身上出来,他要按妇人的丈夫所加给他的被罚款,并要理所当然地付这罚款。但若孩子已经完全成形,他就要以命偿命。”因为毁坏一件完成的作品与毁坏一件未完成的作品,并不是一回事……

恩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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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写于 2016-10-22。更新于 2026-09-21。